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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國小校園霸凌防制計畫

臺東縣臺東市光明國小校園霸凌防制計畫

114 年  8 月 2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113年04月17日修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防制準則)

貳、目的:落實本校校園霸凌防制工作,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參、校園霸凌之界定與樣態

一、霸凌:

(一)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惟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五、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肆、校園安全規劃

一、成立「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

(一)為防止校園霸凌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特成立「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

 

(以下稱防制委員會),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五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以學年為單位。

(三)防制委員會委員,包括下列人員:

  1. 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2.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一人。
  3. 家長代表。
  4. 外聘學者專家。

二、實施三級預防策略:准用本校校園安全計畫

三、與教育局、警政單位攜手合作,適時尋求支援網絡。

四、設立反霸凌 24 小時投訴電話(089-226304#33)投訴信箱 及建置反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

五、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協助維護學生校外安全與防範不法情事。

伍、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加強本校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

二、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三、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四、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五、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六、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早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七、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的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圈霸凌行為之產生。

八、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陸、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一、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夕會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二、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四、鼓勵學生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柒、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

一、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檢舉:

(一)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檢舉;行為人現任或曾任校長時,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檢舉。

(二)除上述人員外,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者,得向調查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

(三)檢舉應填具檢舉書,載明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1. 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檢舉日期。
  2. 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舉時,應載明被行為人就讀學校及班級。
  3. 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四)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當面以言詞向學校檢舉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除本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五)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六)本校非調查學校而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内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七)學校接獲檢舉,涉及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移送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處理。

(八)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配合調查,並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會議。

-審查:

(一)學校校長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負責審查受理檢舉事件與否。

(二)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應不予受理者,調查學校應不予受理:

  1. 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件。
  2. 無具體之內容。
  3. 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4.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5. 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三)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四)檢舉人不服不受理決定者,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二、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處理小組:

(一)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二)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

 

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

-調和:

(一)雙方得自由選擇採行調和或調查程序;調和程序應經雙方同意,始得為之。處理小組互推委員一人擔任主持人,決定內部分工後,由委員分別進行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以下簡稱會前會,並提供雙方調和或調查程序說明書及調和意願書。會前會時,不得錄音或錄影。

(二)處理小組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調和會議程序:

  1. 會前會之後,雙方均同意調和時,應簽署調和意願書;委員並應確認調和會議時間、地點,及告知雙方。
  2. 調和程序之進行,應尊重雙方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應停止調和。
  3. 雙方以說明感受、需求及期望為主,並應尊重對方發言,不得有人身攻擊之言詞。必要時,得採單邊方式分別進行溝通。
  4. 調和會議進行時,不得錄音或錄影。
  5. 發言順序應尊重主持人之安排。

(三)調和成立,雙方達成協議時,應作成調和協議,且雙方應受調和協議之拘束。但經雙方同意變更,或客觀判斷,調和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四)調和程序中,委員所為之勸導,及雙方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和不成立後之調查,不得採為調查報告之基礎。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

  1. 任一方無調和意願。
  2. 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運用不對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之具體事實。
  3. 處理小組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一個月,調和仍未成立。
  4. 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之可能或不能調和。

(六)處理小組停止調和後,應進行調查,並召開調查會議。調查程序進行中,雙方重新有調和意願時,處理小組得停止調查,進行調和。

(七)處理小組於調和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調和報告,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審議時,處理小組應依防制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

 

說明。

(八)調和成立者,必要時,防制委員會應依調和報告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學校應於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下列之終局實體處理:

  1. 依防治準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
  2. 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
  3. 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4. 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調查:

(一)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時,訪談下列人員,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1. 當事人。
  2. 檢舉人。
  3. 學校相關人員。
  4. 可能知悉事件之其他相關人員。

(二)前款人員應配合處理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依規定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但經當事人同意無需書面通知者,得逕為調查之訪談。

(四)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為人接受調查應親自出席;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受其委託之人員陪同。

(五)不得令當事人間或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處理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六)處理小組進行調查,請學生接受訪談時,應以保密方式為之。

(七)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處理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處理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八)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處理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審議時,處理小組應依防制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九)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2. 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3. 當事人陳述之重點。
  4. 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5. 處理建議。

-審議及決議:

(一)防制委員會審議調查報告,確認生對生霸凌事件成立者,得依防治準則規定,對行為人處以適當之輔導與懲處措施。

(二)學校應於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或收受調查學校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三)學校依前項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

(四)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五)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六)行為人或被行為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三、救濟方式:

(一)行為人不服學校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時,一併聲明之。

(二)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者,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四、霸凌輔導機制:

(一)本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

 

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本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二)前項輔導機制應就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持續輔導行為人,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三)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四)本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校內相關環境及教育措施,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五)本校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五、調查結果及懲處規定

(一)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調和報告、調查報告、防制委員會及學校之會議紀錄,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有違反本防制計畫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行為人有違反本防制計畫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六、隱私之保密

(一)本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二)本校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捌、本防制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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