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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調整

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3年8月30日部退一字第1135730918號函辦理。
二、 依公保本次(第9次)精算結果顯示「適用全額年金者(35年)」、「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及「適用基本年金者(40年)」3種費率,與現行費率相差幅度未達正負5%,本次不予調整。至「不適用年金規定者」為7.22%;「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為8.89%,兩者之保險費率均較現行費率低,且相差幅度超過負5%。
三、 爰考試院乃會同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 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由現行7.83%調整為7.22%。
(二) 適用基本年金(35年)之被保險人由現行10.16%調整為8.89%。
(三) 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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